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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

本文摘要:在道路驾驶员机动车辆,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再次发生根本性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2018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确认? 在道路驾驶员机动车辆,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再次发生根本性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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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驾驶员机动车辆,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再次发生根本性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2018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确认? 在道路驾驶员机动车辆,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再次发生根本性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2018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确认?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或者有其他尤其险恶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离现场致人丧生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交通肇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一)丧生一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胜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丧生三人以上,胜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必要损失,胜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轻伤,胜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惩处: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员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员资格驾驶员机动车辆的; (三)坚称是安全装置不仅有或者安全性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员的; (四)坚称是违例证或者已出厂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员的; (五)相当严重失灵驾驶员的; (六)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逃出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应该立案追究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丧生1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胜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丧生3人以上,胜事故同等责任的;(3)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必要损失,胜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轻伤,胜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惩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员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员资格驾驶员机动车辆的;(3)坚称是安全装置不仅有或者安全性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员的;(4)坚称是违例证或者已出厂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员的;(5)相当严重失灵驾驶员的;(6)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逃出事故现场的。

合乎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追究责任。应该留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否要求立案,一是要认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否合乎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未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如何确认? (一)客观要件 一般指出,本罪正式成立在客观上应该同时不具备以下三点: 第一,行为人必需有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不道德。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还包括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等。第二,必需再次发生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需“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第三,根本性交通事故必需再次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必要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不道德不存在因果关系。(二)犯罪的主体 一般主体即凡未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人均可包含。主体无法解读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无法解读为特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不应解读为一切必要专门从事交通运输业委和确保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还包括以下4种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第一、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第二、交通设备的操控人员,如扳道员、刘铭传员、道口看管员等; 第三、交通运输活动的必要领导、指挥官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第四、交通运输安全性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承担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必要关系,一旦不准确遵守自己的职责,都有可能导致根本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驾车,在交通运输中再次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包含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认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错撞倒、撞倒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包含其他罪的,不应按交通肇事罪[1]与他罪并处罚”这一说明解释,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不道德再次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三)主观方面 过错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过错,还包括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背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擅自转弯、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有可能再次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应该意识到而因疏忽大意,没意识到,或者虽已意识到,但轻信需要防止,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不道德。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互相不可分割的因素构成的: 第一、必需有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不道德在交通运输中实行了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不道德,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分担惩处的法律基础。第二、必需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包含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背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未导致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包含本罪。第三、严重后果必需由违章行为引发,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先前关系,则不包含本罪。第四、违背规章制度,致人轻伤、丧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不道德,必需再次发生在从始发车车站、码头、机场打算载人装货至起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起身、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第一章 关于主体责任的确认 第一条 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对伤害的再次发生有罪过,并限于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认其适当的赔偿金责任: (一)告诉或者应该告诉机动车不存在缺失,且该缺失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告诉或者应该告诉驾驶员人无驾驶员资格或者并未获得适当驾驶员资格的; (三)告诉或者应该告诉驾驶员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上阻碍安全性驾驶员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无法驾驶员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该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罪过的。

第二条 予以容许驾驶员他人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催促由机动车驾驶员人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罪过的,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但具备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条 以北航形式专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催促由北航人和被北航人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第四条 被多次出让但未办理移往注册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催促由最后一次出让并交付给的受让人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催促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表示同意套牌的,应该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分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拼装车、已超过出厂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令行经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出让,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催促由所有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第七条 拒绝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员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催促驾驶员培训单位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八条 机动车预约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预约人伤害,当事人催促获取预约服务者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预约人有罪过的,应该减低获取预约服务者的赔偿金责任。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确保缺失造成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催促道路管理者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但道路管理者需要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性防水、警告等管理确保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转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转入高速公路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伤害,当事人催促高速公路管理者分担赔偿金责任的,限于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满、灌入、遗撒物品等阻碍通行的不道德,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催促行为人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道路管理者无法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扫、防水、警告等义务的,应该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第十一条 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导致道路不存在缺失并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催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第十二条 机动车不存在产品缺失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催促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伤害,当事人催促多个侵权人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区分有所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侵权人分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第二章 关于赔偿金范围的确认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死伤”,是指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侵犯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导致的伤害,还包括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伤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侵犯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导致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催促侵权人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一)修理被损毁车辆所开支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缮,为出售交通事故再次发生时与被损毁车辆价值非常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专门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专门从事适当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驶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之后用于,所产生的一般来说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三章 关于责任分担的确认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全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全称“商业三者险要”)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同时控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下列规则确认赔偿金责任: (一)再行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 (二)严重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予赔偿金; (三)仍有严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行为责任法的涉及规定由侵权人不予赔偿金。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催促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金精神伤害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十七条 投保人容许的驾驶员人驾驶员机动车导致投保人遭到伤害,当事人催促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当事人催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一)驾驶员人并未获得驾驶员资格或者并未获得适当驾驶员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员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员人蓄意生产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金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金之日起计算出来。第十九条 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催促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催促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二十条 具备专门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接受保险公司、推迟保险公司或者违法中止交强险合约,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分担赔偿金责任后,催促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伤害,损失远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分担赔偿金责任;损失并未远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催促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担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相连用于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伤害,当事人催促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值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多辆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伤害,其中部分机动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催促先由已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保险公司就远超过其不应分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控告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认交强险的赔偿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约有效期内再次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约更改申请为由主张减免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机动车在交强险合约有效期内再次发生改装成、用于性质转变等造成危险性程度减少的情形,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催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自行控告催促投保义务人按照新的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充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死伤保险金请求权出让或者原作借贷的不道德违宪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四章 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入联合被告。

但该保险公司早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催促将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公司列入联合被告的,人民法院予以获准。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丧生,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知,予以法律许可的机关或者有关的组织向人民法院控告主张丧生赔偿金的,人民法院未予法院。侵权人以应向予以法律许可的机关或者有关的组织缴纳丧生赔偿金为理由,催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丧生,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知,缴纳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催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不应依法审查并证实其适当的证明力,但有忽略证据夺权的除外。

第五章 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考限于本说明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说明实施后仍未高院的案件,限于本说明;本说明实施前早已高院,当事人申请人合议庭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合议庭的案件,不限于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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